博客基本信息
用户名: nahanwz
等级: 博士
在线时间: 51613 分钟
日志总数: 1626
评论数量: 650
访问次数: 1223764
建立时间: 2007-06-07
用户公告
一路难走
“一路艰辛,跨越之后,就是一片光明天。但是我一直走在路上,不知何时才是路的尽头!虽然一路难走,我一直在努力...... ”。亲历的诉讼过程,残酷的现实,博主以平民的方式关注中国司法,关注中国残疾人现状。
搜索BLOG文章
日志 - 日历
2012 1.29 Sun
1234567
891011121314
15161718192021
22232425262728
293031    
«» 2012 - 1 «»
最新访问

XML RSS 2.0 WAP
·原告叶胜平对被告李光明的肺腑之言(终结版)   2010-07-22

原告叶胜平对被告李光明的肺腑之言(终结版)李光明:之前叶胜平在网上向你发布了多封的公开信,向你阐明本案(叶胜平诉娄小孬、李光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相信这也是存在于你心中的难言之隐,同时也一次又一次的给着你机会,你如果把握住了机会,本案的真相可以大白,同时也为你减轻着法律的制裁。可惜你把机会全给丢了,叶胜平为你感到可惜!原本叶胜平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达到还原案件事实的目的,但是在抗诉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的调查简单之至,温州中院的经办法官们的所有不解行为,迫使我提..

·叶胜平:抗诉-能还原事实吗?   2010-04-17

抗诉-能还原事实吗?绝望之后,果真迎来春天!叶胜平终于相信这世界上还是有奇迹的,这也侧面反映了中国尤其是温州的司法制度并没有走向彻底腐败。由于各种及其复杂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导致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的多次庭审以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不能还原案件的事实。叶胜平由此彻底绝望,拖着残疾之躯打一辈子的官司吧,让案件的事实真相尘封吧,直到中国尤其是温州的司法真正的阳光。有道是“柳暗花明”, 温州市及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经过了细致全面的调查,最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龙湾区瑶溪镇龙湾村李光明:奉劝你,回头是岸   2010-04-17

再致本案被告李光明的一封公开信李光明:   相信你已经知晓本案已经进入检察院抗诉再审程序。只有通过这条途径,你才能放下你自己身上背负的那一个黑锅,你的哥们利用你的义气制造了一个谎言,而你却掉进了一个深不可测的深渊。   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你如果不与你所谓的哥们决裂,你如果不抗争,你只有面临着庄严法律的剑刺,乃至道德的谴责,你也许能睡得着,但是你将噩梦缠身。   我作为原告,本案的受害者,拖着残疾之躯努力的去还原真相,为了什么?为了让本案不累及无辜,为了让隐藏在本案背后的..

·(2008)温龙民初字第960号案件感慨   2009-10-06

  叶胜平为之忧、为之愤怒的(2008)温龙民初960号案件,最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乐清市人民法院的联合执行下得以解决,在此期间,两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确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原本被告提议的一次性解决整个案件的方案最终以被告的缺乏诚意而告失败,于是在执行近10个月后,法院只能仍旧按照法律的程序对本次(2008)温龙民初960号案件做一单次执结。叶胜平也在稀里糊涂中被拖延了10个月的治疗时间。被告李光明、娄小孬等不断推卸责任,也同时不断的蔑视着法律的权威,甘当老赖,绝不向法律低头。    ..

·对本案第二被告李光明的忠告   2009-08-04

李光明,你只要还是负责任的男人、负责任的父亲、负责任的儿子,勇敢的说出真相,说出肇事车辆的真实车主,说出出借车辆的人,以及说出在本案被告们背后强大的保护伞。背黑锅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致原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敏的信   2009-08-03

致原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敏的信李敏局长、院长(现任洞头县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2008)温龙民初9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叶胜平。现在案件执行很麻烦,不知道你是不是一直在关注。     2 009年3月30日,当我接到龙湾区人民法院递交给我的变更执行法院裁定书的时候,我立即委托我父亲到温州中院(下称贵院)向你投诉。那天下午你不在,不过据了解,本裁定是由你下命令拟定的。于是2009年3月31日,我再次委托我父亲向你反映情况,以期能撤销该份违法裁定。那天,你也很爽快的同意撤销裁定,我..

·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林跃的信(第三封)   2009-07-28

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林跃的信(第三封)林跃院长:   请谅解我在本信中不介绍具体案情,相信你也已经清晰知道了本案的虚假以及贵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记得2007年我曾将本案的以上事实向你做了反映并且已经提交了书面材料,但是你没有发表任何的回复,最终不了了之。于是我做为一个残疾人此后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苦苦努力了两年,两年对于残疾人来讲是多么难熬的时间段。不过两年后,我掌握了大量的线索,本案真正的脉络终于显露,可以明确的说,本案是一个假案,被告方串供、贵院主审法官李以后..

·《(2006)温龙民初字第550号》判决书的深度分析-13   2009-07-26

(13)     鉴于已经有赔偿三级护理费用,现原告请求的生活空间改造、大小便用具、康复治疗仪、起立床,并不属于原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用,其赔偿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已经治疗终结,被告已予赔偿伤残赔偿金,故原告请求(根据鉴定书要求提出)的定期检查费用、扩大检查随诊费用、钙剂和抗生素和请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今后原告如确需治疗,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叶胜平分析:因行业的关系,法院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概念认识不清,生活空间的改造..

·致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以后(本案主审法官)的一封信   2009-07-12

致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以后(本案主审法官)的一封信李以后法官:2006年12月18日,当一场审判闹剧在温州市洞头县看守所落下帷幕的时候,我已经微微的预感到本案定会存在蹊跷。2007年1月17日收到判决书,发现判决时间显示为2006年12月20日的时候,我也预料到本案的判决认定定会存在疏忽。在庭审结束到我收到判决书的这段时间内,你一直在传达着被告方的判前调解意愿,你说:被告就一间破房子,总共10万元一次性调解,如果你不调解,判后一分钱都拿不到。那时候,我在想,这个法官竟然以一种威胁的语气逼迫残疾的原告调解。同时,我..

·致被老赖严密保护的本案重要当事人林建的一封公开信   2009-07-01

林建:       2009年6月8日,老赖李光明提出的所谓调解程序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被告(老赖)李光明、娄小孬均未到场,但是你来了。估计这场调解只有你才能代表被告方做最终的拍板。       叶胜平带着巨大的诚意去了。但是我方却没有看到你方一丝丝的诚意。你说你不识字,但是你又说还好识字不然就吃亏了;你说你仔细的研读了判决说并理解了它,但是你的言行却又代表了你对已经生效判决的不理解以及对法律的无知,确切的说,你仍旧是一个法盲。李光明说你是黑道的,似乎与此印证。..

·致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之结果---无下文   2009-05-01

从交通事故发生及至今约3年左右的时间,与龙湾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打交道也有4-5次之“多”,也许在许多人眼里这样的次数是少的,这样少见领导的行为是消极的。首先我们要承认的是这是在法制建设还在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也正是这个阶段里,跑多少次领导部门效果其实都是一样的,也许在领导的眼里,老百姓个人之事是小事,群体事件才是大事。这几次的交道都是在向除院长以下其他部门反映相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行为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挺而走险”去见林跃院长的,而且有两次,我本着非常正式的形式(即写材料),没有想到如..

·温州法院网:乐清法院霍文明同志为全国法院执行法官做先进事迹报告   2011-09-22

9月20日上午,最高法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优秀执行法官先进事迹报告会”,共有四名执行法官做先进事迹宣讲,乐清法院霍文明同志是其中一位。  霍文明是全国优秀执行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霍文明执行工作室”是国内法院系统首个以执行员个人名字命名的工作室,成立一年零五个月以来,执结的案件已经超过700件,执行到位金额近2.5亿元。 (乐清法院 林少静) 图为会后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左)与霍文明同志正在合影

·原告叶胜平对被告李光明的肺腑之言(终结版)   2010-07-10

原告叶胜平对被告李光明的肺腑之言(终结版)李光明:   之前叶胜平在网上向你发布了多封的公开信,向你阐明本案(叶胜平诉娄小孬、李光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相信这也是存在于你心中的难言之隐,同时也一次又一次的给着你机会,你如果把握住了机会,本案的真相可以大白,同时也为你减轻着法律的制裁。可惜你把机会全给丢了,叶胜平为你感到可惜!   原本叶胜平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达到还原案件事实的目的,但是在抗诉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的调查简单之至,温州..

·转:法院不宜主动再审民事案件   2010-07-0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未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主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   一、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了法院不宜主动对其进行再审。民事纠纷是一种“私”的 纠纷,纠纷的解决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在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拥有的某种权利进行处分,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自愿负担某种..

  • 庆元百山祖
    2009-01-14
  • 钱
    2008-11-28
  • 芽
    2008-07-22
  • 双胞胎
    2008-07-22
  • 褥疮3
    2008-07-19
  • 1111111
    2008-07-16
  • 转换程序及开庭..
    2008-07-01
  • 转换程序及开庭..
    2008-07-01
  • 腹部
    2008-06-29
  • 手臂
    2008-06-29
  • 手臂
    2008-06-29
  • 背后
    2008-06-29
  • 物华天宝
    2008-06-22
  • 世纪宝鼎
    2008-06-22
  • 五马雕塑---温州
    2008-06-15
  • 法院传票
    2008-06-13
  • 事故认定书2
    2008-06-02
  • 事故认定书1
    2008-06-02
  • 司法局意见书
    2008-06-02
  • 受理缴费通知书
    2008-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