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玉环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陈某,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去年4月26日,陈某驾驶小货自卸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7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和补偿费共计14万余元。因陈某已预付了6万元,尚需支付8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并未能主动履行。此后,陈某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期间,陈某虽从保险公司领得了9.8万余元,仍没有作出赔偿。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根据案件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我的日志
本文链接地址:http://ziqiangwz.blog.zj.com/blog/d-206832.html
上一篇:有关司法的精彩评论(三)
下一篇:余姚法院采取三项措施抵制人..
文章评论 共0条回复







TAG:
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