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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难走
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事件,让我从一个健康的人一下子跌入了深渊,一个不争的现实在我面前铺开,残疾,还有年迈的父母......,而不断接触的现实一次又一次把我推入了更深的深渊,在这充斥着许多美丽光环的社会背后,是无数的艰辛、无奈和痛苦,我愿把自己的遭遇及所见袒露于大众的眼底下,因为在这缺乏强有力监督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大众的眼睛是最有说服力的......
社会的两面就像天平的两端,我将用我的博客来诠释“一路难走”的实际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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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2007-09-28
早在1986年,浙江温州就出现了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的诉讼案件。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经过16年的努力,温州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
  在行政审判初始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法官行政审判知识、经验的积累,温州中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还适度关注行政机关执法的合理性,如果发现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就依法予以认定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如井某意外怀孕,在施行人工流产有极大危险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胎。计生部门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5200元。在井某申请复议后,计生部门自行撤回征收决定,并重新决定征收30400元。在传统的行政审判模式下,只要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在其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法院就应当判决维持(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除外)。但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计生部门的征收决定虽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但未考虑井某的实际情况,属滥用职权,故判决撤销。
  全面考察行政行为的实施背景,通过协调机制,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个人自购机动车挂靠公交公司从事营运的情况在温州市非常普遍,在机动车登记时,车管所都根据个人和公交公司的要求在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栏注明公交公司和个人。2004年间,陈某等4人从瓯海运输站转到温鹿公司营运,车管所根据陈某等人的申请将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由瓯海运输站及个人变更为温鹿公司及个人。瓯海运输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车管所的上述变更不属于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范围,且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旦判决撤销该案,将改变目前营运车辆登记的普遍做法,在短期内可能造成这些车辆登记和营运的混乱状况。因此,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反复协调,最终由温鹿公司支付适当补偿后,由瓯海运输站撤诉。同时,法院向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逐步完善营运车辆的管理和登记。上述处理结果既妥善解决了纠纷,也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
  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坚决予以维护。因电网建设需要,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公司申请建设500千伏温东变电所。2004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建设500千伏温东变电所等输变电工程。
  2004年11月5日,超高压公司凭上述批复向被告温州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04年12月1日,被告作出浙规证2004-0301000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了涉案建设项目位于西前村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审核并通过了该项目规划设计总图。
  原告王芝仁等24人系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西前村村民,其承包的土地位于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核定的涉案地块中,故请求法庭撤销温州市规划局颁发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温州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温州市规划局未审查500千伏温东变电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已经批准,就颁发浙规证2004-0301000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涉案500千伏温东变电所建设项目是满足温州电网高速增长用电需求、保证温州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一旦撤销该行政许可,将严重影响整个温州地区的电力供应能力和电力供应安全,进而影响温州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温州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且王芝仁等24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符合温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许可核定的建设地点与规划选址意见确定的地址不符等实质性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王芝仁等24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除法律规定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和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外,只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将其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诉权。在行政诉讼伊始,该院就大胆尝试,不仅受理行政行为直接对象提起的行政诉讼,还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受理。这种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并在司法解释中被确认。
  充分行使审判权,使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得到及时救济。如温州联友公关事务所设置的广告牌被城建部门拆除,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赔偿3万元。判决后,被告拒绝履行,法院依法对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从其银行账户划拨了赔偿款。
  对于行政不作为现象,法院依法及时督促政府机关履行职责。1999年,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中村与邻近村因用水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发生数次群殴。中村要求永嘉县人民政府给予解决,县政府没有答复。中村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永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级人民政府对用水纠纷应当给予解决,判决责令永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撤销。1998年,苍南县巴艚镇人民政府将该镇建设渔业码头的费用摊派给渔民。该镇132名渔民不服,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故判决确认上述摊派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向渔民返还摊派费用。又如,瑞安市一些村的土地被征用后,村委会制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明显不利于妇女或儿童,村民要求镇政府纠正上述方案,镇政府未予纠正。村民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要求镇政府责令该村委会改正宅基地分配方案,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990年以来,温州法院共裁判原告胜诉的案件2930件,包括撤销、变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行政机关赔偿、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等,占案件总数的27.7%,使违法的行政行为得到纠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积极拓展司法服务领域
  除了通过行政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外,温州中院还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他们规范行政行为,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开展依法行政法制讲座。2005年至今,温州中院行政审判人员应邀为行政执法人员讲授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知识29余次。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直接向一线的执法人员介绍取证、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要求,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组织庭审观摩。2006年4月,温州市委党校与温州中院协商,一起组织党校中青班学员50余人观摩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上诉一案的审理。次日,此案的主审人就该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学员进行了点评,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与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共同研讨依法行政问题。2006年3月,他们与温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研讨会,邀请市规划局等10个行政机关的法制处长和各县(市、区)法制办负责人共同探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会上,温州中院行政庭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10个方面的问题向各行政机关进行了反馈,以帮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积极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制定行政决策提出司法建议。温州中院在审理上诉人蔡开亮与被上诉人苍南县工商局工商行政检验一案时,发现工商部门在办理公司制企业年检中,对公司是否应提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要求不统一。为此,该院及时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市工商局妥善处理公司制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交问题。又如,1992年瓯海县“撤县设区”纳入温州市区总体规划,规划、土地等行政职能部门成为温州市相应部门的内设机构,但该区却仍沿袭原先的行政习惯,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等管理职权。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城市规划、土地方面的统一管理。中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向温州市人大、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督促他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温州市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确立的职权法定、程序正当、裁量合理等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司法的理解、尊重和信赖明显增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行政诉讼格外重视,他们将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裁判文书上传到计算机网络系统,供执法人员作为依法行政的对照标准。瓯海区工商分局首先确立庭后分析会制度,组织主管领导、经办单位、法制机构、相关执法人员对庭审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对存在的程序瑕疵提出改进意见,继而推出疑难案件先期合议、质量联评、自由裁量标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相关的工作制度,旨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明显减少,行政审判人员遭受不公待遇或人身侵犯等极端事件已经杜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行政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往往主动向当地法院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随着温州市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行政诉讼制度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司法权威得以树立。截至2006年底,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0408件,约占全省法院案件量的四分之一。2004年受理案件1170件,创历年行政案件数最高点,是行政审判工作起步之初(1993年全市法院仅收案297件)的3.9倍。被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20多种类型。这些案件均得到妥善处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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