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温州市瓯海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5〕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康复
1、户籍在本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到本辖区的各医疗单位就诊,实行挂号费减半收取,住院病人床位费、辅助检查费按80%收取,就诊、化验、取药、付款优先。
2、在定点医院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的,给予每例800元的经济补助。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贫困残疾人),安装小腿假肢,给予经济补助70%,安装大腿假肢,给予经济补助50%。
4、对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普通轮椅车、拐杖、助行器。使用期不少于三年。
5、贫困残疾人施行小儿麻痹后遗症等矫治手术的医疗费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超过3000元的,补助3000元。
6、先天性聋儿配置助听器,每例2000元以下的按实际全额补助;超过2000元的,补助2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助。
描述:《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
附件:
《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doc (48 K)
描述: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4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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