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是维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必须公正审理,依法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审判工作的最高原则。
2. 从机构设置看,审判机关的监督机制,是相当严密的。每审一案,都必然组成合议庭;上有审监庭;审判委员会;还有上级法院监督。如果认真遵章办案,一、两名法官是难以作弊的。每起冤(错)案,都必然有一班法官,甚至上下两级法院,互相勾结、串通一气,才能完成的。所以错案一经铸成,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有错不纠,消极对抗追究责任,除非有重大的权势,都休想纠正之日。高院一位法官暗地里说:“我知道你冤,但我无回天之力,我要是把你这个案子纠正过来,说不定前边判案的法官就得‘脱衣服走人’,法院规定两个错案就下岗啊!”
3. 只要司法实现了公正,赢了官司的固然“心服口服”,输了官司的照样“不得不服”
4. 我国司法体系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工作中,成绩斐然,应该肯定。但冤、假、错案的为害,不像教育、医疗乱收费那样涉及千家万户,呼声没有那么高。但其杀伤力,会比之各种乱收费要厉害得多。政府对方方面面的民生问题,甚至一包工业用盐,一只苏单红鸭蛋,都大张旗鼓,进行查处。但对司法领域的问题,还是注意得不够。纠正错案、消除民间积怨工作,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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