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即使胜诉,也无法及时退回预交的受理费。目前各地法院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败诉方没有上缴案件受理费之前,对于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有的法院即使退费,程序也很繁琐,当事人常有“缴费容易退费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怨言。
龙湾法院于2002年8月开始推行胜诉方当事人及时退费制,将案件受理费承担的风险由过去的当事人承担转由人民法院承担,减轻了作为原告的胜诉方当事人的负担。
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即使胜诉,也无法及时退回预交的受理费。目前各地法院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败诉方没有上缴案件受理费之前,对于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有的法院即使退费,程序也很繁琐,当事人常有“缴费容易退费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怨言。
龙湾法院于2002年8月开始推行胜诉方当事人及时退费制,将案件受理费承担的风险由过去的当事人承担转由人民法院承担,减轻了作为原告的胜诉方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