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要做到“三严”
一是严教。为什么我国在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部分干部一再突破道德底线,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认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因此,要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是严管。干部腐败的原因是干部管理的相对弱化,一些干部在拥有权力的情况下,胆子越来越大,导致前腐后继现象的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政治改革,要建立一个“有限政府”,扎实、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避免政府,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
三是严惩。反腐败斗争事关国家的生死存亡,是你死我活的较量,稍微对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表露出慈善之心,就会造成不可扭转的逆势。因此,对于 一些典型的腐败必须严惩,对一般性腐败现象必须加强司法控制,把司法控制作为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一句话,就是对腐败分子要用“重典”。要从规范执法行为入手,严厉司法的震慑力,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来裁决量定、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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