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实质上已被融入行政权的势力范围。
2. 司法独立虽然不能必然地遏止司法腐败的发生;但司法不独立,则必然导致腐败。只有司法独立,权责明晰,才有防治司法腐败的可能。
3.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概而言之,实体公正是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的公正。
4.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做法。这是因为,实体公正往往是指个案公正,程序公正则是指普遍公正。
5. 我国司法机关办案实行领导审核、审批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须经审委会或检委会讨论决定,这种集体负责制,有利于集思广益,防止专横武断,但容易导致责任不明,且往往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一旦发生错案,实际上也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6. 司法机关不应惧怕媒体的监督,新闻记者对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乃至腐败现象的披露和报道,有利于司法机关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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