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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难走
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事件,让我从一个健康的人一下子跌入了深渊,一个不争的现实在我面前铺开,残疾,还有年迈的父母......,而不断接触的现实一次又一次把我推入了更深的深渊,在这充斥着许多美丽光环的社会背后,是无数的艰辛、无奈和痛苦,我愿把自己的遭遇及所见袒露于大众的眼底下,因为在这缺乏强有力监督的社会环境中,只有大众的眼睛是最有说服力的......
社会的两面就像天平的两端,我将用我的博客来诠释“一路难走”的实际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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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检察院抗诉2008-07-01
民法关于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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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民事诉讼法 执行 龙湾区人民法院 维权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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